监视 秘密、谎言和美国的间谍们 政府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公民。但是,这应当以知情同意而不是盲目信托为基础【注】 Jun 15th 2013 |From the print edition “时刻警惕着!”——这是一项任务,也是一句口号。把它当做任务的人,他们正在做着保护社会的工作,他们要让社会远离那些蓄意利用阴谋诡计和暴力来达到目的的人;把它当做口号的人,是因为他们不放心那些保护他们的人,担心这些人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去谋求他们的团伙利益。日前,一位年轻的安全合同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也加入到这场争论中来,他以披露机密文件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所披露的这些机密文件显示,美国国家安全局窃取了数百万美国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数亿外国人的网络活动。 发表在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曝光的文件告诉人们两个秘密:一,根据一个法庭命令的要求,韦里孙通讯公司被迫交出了诸如用户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和电话打往何方等“元数据”。二,这些文件为我们提供的线索,一个名为“棱镜”的计划开始渐渐浮出水面,该计划负责从谷歌、苹果和脸谱等公司那里收集数据,如用户的电子邮件、网络文件和他们提交给社交网站的数据。人们早就对大多数此类监视行为有所怀疑,但始终未能发现其确凿的违法证据。在美国,执法部门和情报机构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监督他们的部门是国会和法庭,而那些给互联网公司签发命令的部门正是他们。 泄密事件发生后,贝拉克·奥巴马回应说,他“欢迎”人们展开辩论,辩论可以围绕着如何在隐私、安全和便利三者之间达成妥协来展开。但是,除了总统做出明确的表态之外,政府工作人员和大部分国会议员似乎都不愿意谈及这些由他们实施监督的计划。相比之下,那些想谈论这一问题的政客和高级官员,却因为保密法的规定而想说又不敢说。民调显示,大概是因为美国人对相关事件所知甚少,他们自己也对有关监控的功与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在民主制度下,监控的合法性取决于知情同意而不是盲目信托为基础。 国家的卫兵应当得到保护 或许,有人会认为,监控者只是尽了他们的份内职责。在基地组织在2001年9月11日发动对美国的袭击后,世界各地的政客们都从中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他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公民的安全。在今年四月份波士顿马拉松赛遭袭和上个月伦敦发生的可怕谋杀后,这一认识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政客们明白,只要信仰伊斯兰教的炸弹袭击者仍在活动,只要他们的社会还难以被西方安全机构渗透,只要他们还在大量地使用手机和互联网,那么他们就一定能为使用电子窃听找到一个必然的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说,他们已经利用斯诺登曝光的手段阻止了数十起阴谋。他还说,同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花销相比,花在大规模收集社会信息上的费用并不算多。除此之外,公众对此似乎也没有什么不满。由此可知,如果美国再次遭到袭击,用不了多久,人们就会把斯诺登抛在九霄云外。 然而,由于披露工作内容选择权掌握在监控者的手中,因此,当需要有人对“成本和入侵行为是否同威胁成正比”做出正确的判断时,谁也无法完成这个任务。另外,人们还对监控的规模、范围和安全机构的开销存有疑问:当拥有斯诺登那种“绝密”许可的人数达到140万左右时,这还能说合情合理吗?要知道,维基解密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正是这种系统的弱点。 人们的第二个担心在于,这次事件会影响到美国与其他国家的之间的关系。当“棱镜”曝光后,美国官员做出的第一反应是,美国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因为这一事件所触动的只是外国人而已。但是,从那些把自己当做美国盟友的国家的角度上来看,尤其是从保护公民隐私相当敏感的欧盟的立场来分析,美国的这种做法无异于在他们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一时间,各国都在怀疑。他们不知道,这是不是美国情报机构使用的一种自私的情报互换协议?也就是说,当美国情报机构对保护本国民众权力的法律表示尊重时,却让盟国替他们背黑锅,替他们实施监控。 美国官员说,他们并没有此等见不得人的伎俩。但是,官方的否认没能挽回已经失去的信任。这是因为人们心里还存在着第三个担忧:超出公众监督的政府行为是不值得信任的。今年3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詹姆斯·克拉帕曾在国会听证会上说,国家安全局没有在“数百万美国人”身上收集数据。但是,前几天他又改口说,他当时的回答可能是以“最低限度的不诚实的方式”做出的。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既可能会带来令人感兴趣的线索,也可能产生毁掉某些人一生的错误警告,尤其是当这种结论披上了保密外衣的时候。例如,禁止了无数人乘坐大多数航班的“禁飞名单”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这份名单的上的人既没有被告知自己做错了什么,也无法向政府讨还清白之身。绝望之下,13名美国公民对美国政府提出诉讼,其中就包括被旅行禁令禁止入境的几个人。 不仅如此,政府在这类问题上还存在着投机取巧的倾向。 911事件发生后,时任美国副总统迪克·切尼同他的下属利用规则获取了一些以前从未有过的重大权力。从那时起,他们就将此事作为一个秘密保护了起来,甚至就连国会也没有被告知。据说,现在的监控者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然而,美国这套体系还牵扯到一些法官,他们是一批坐在某个秘密法庭中签发秘密数据收集令的人,这些收集令将他们与执行命令的人捆绑在一起。监督这一过程的人则是一批能秘密获得情报简报的国会议员,就连决定这一过程的法律意见也是密不公开的。为了让这种边缘行为成为一场闹剧,人们正在做着各种努力。例如,一个名为“电子前线基金会”的游说组织就正在力争赢得一场官司。一旦打赢了,他们就可以要求鲜为人知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公布一份秘密文件。这份由该组织在2011年签发的文件不同寻常地阻止了一项国家安全局的秘密计划。我们不知道,是不是为了结果就可以不择手段。但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由切尼团伙给美国所带的冒险行为,如非常规引渡、“黑狱”和水刑等。 不能无条件的将权力交给政府 我们不认为美国情报机构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恰恰相反,有失水准的反而是公众监督和的力度。如果没有这两点作保证,政府官员,尤其是那些手握别人生死大权的官员,肯定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因为他们这样做的代价实在是太小了。 监控行为确实要有隐秘性,但是这种隐秘性并不适用于任何事件、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尽管政府官员会抱怨说,揭秘事件让妨碍他们在这场早已是不公平的战斗中尽力而为。不过,为了让某些行动能够更具效率,人们做出一定的牺牲还是值得的。因为公众监督是获得公众支持的一个条件。即便是为了一定的需要而允许让某些事情不为人知,美国人也需要对那些正在打着他们的旗号对他们进行监视的间谍机构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 【注】 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知情同意可以定义为在知道所有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同意决策。欧盟成员国必须将这些原则纳入他们自己的法律,不能传送个人数据至没有相似隐私权保护规定的国家,如美国。 盲目信托(blind trust)是指信托的委托人拋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支配权,而由受托人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情况没有任何知情权,也无权干预。由于公职人员以及公司高管等个人的理财因其工作性质而与其决策地位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英美国家的立法者往往要求这些人利用盲目信托来隔离其个人私有财产的投资管理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内幕交易从而确保其决策的客观公正。 盲目信托一般都是自益信托,公职人员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他们无权干预信托财产的投资情况,而受托人有权独立决定有关信托财产投资和管理的一切事项,不受受益人左右。同时,受托人也不能将信托的日常管理细节向受益人披露。这样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投资获利项目就成“盲目”,只能定期通过报表了解其资产获利状况,完全不能过问财产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公职人员假公济私的几率。 盲目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影响之外的金融机构,委托人不能对其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或对其有实质性的影响。盲目信托的委托人必须签订合同,同意放弃许多权利,包括:不得对受托人的营运管理方式作出指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账目报告,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作出的营运管理决策,也不得变更受益 |
y1490101834 发表于 2013-6-14 21:53
那个"none of it is necessarily illegal 但始终未能发现其确凿的违法证据" 有点不理解,你能给我解释一下 ...
fsz 发表于 2013-6-14 22:22
我是这样理解的:Much of this eavesdropping has long been surmised, and none of it is necessarily i ...
danho 发表于 2013-6-15 00:34
恶意的(角色)互换.
y1490101834 发表于 2013-6-15 10:08
It is also the watchword of those who fear that the protectors will pursue the collective interest ...
52klose 发表于 2013-6-15 20:38
而且我对“Yet some operational efficiency is worth sacrificing, because public scrutiny is a conditi ...
sparker 发表于 2013-6-16 01:12
楼主辛苦了!
第三段最后一句
not blind trust
not blind trust
我看到了楼主给出的blind trust的注释,但联系上下文这里指的并不是你说的那个。
你说的那种blind trust指的是拥有某大企业集团的富豪,如果要担任政府公职,他就不能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担任职务。这时候就需要所谓的blind trust来接管他财产的运作事宜。但这里说的显然不是这个概念
我觉得翻成“信任”可能更符合原意
另外,作为信托的blind trust,一般翻成保密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不向任何人披露投资情况且原则上不受委托人影响。
fsz 发表于 2013-6-16 06:24
对这个问题,我考虑再三,现在也拿不定主意。blind trust愿意来自信托行业,如今也常被英美政治所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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